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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摄影维权

【转帖】信阳摄影作品频遭侵权 “汤泉晨韵”遭侵权讨说法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7-18 20: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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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0: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坚决支持这一正义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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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09: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图共欣赏,取之应有道。坚持支持正义之举,维护摄影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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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5: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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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8: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信阳摄影作品频遭侵权 “汤泉晨韵”遭侵权讨说法

本帖最后由 摄影维权 于 2011-7-20 18:23 编辑

合肥律师网转载
http://www.57580.cc/fzxw/13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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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0: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茶山行 于 2011-7-21 10:06 编辑

【链接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信阳市摄影家协会五会员集体维权      
                                                                                                                    来源:sipo.gov.cn 阅读 243 次
     阅读提示  
   信阳市委宣传部编印的《信阳》等画册上的“鸡公山云海”等七幅摄影作品,版权系信阳市摄影家协会五位摄影家所有;信阳市鹭岛旅行社在委托信阳市鑫富华策划有限公司设计、印制《信阳风情游》广告画册和宣传招贴画时,扫描使用了这些作品。因此,五位摄影家联名将鹭岛旅行社、鑫富华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信阳市摄影家协会黄泽远、阎岩等五位摄影家诉信阳鹭岛旅行社、信阳鑫富华策划公司(后因公司解散,五位摄影家撤销了对其的起诉)侵犯其摄影作品版权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和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在摄影家协会维权办提供的该案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看到:鹭岛旅行社停止侵权、销毁剩余的广告画册、画页;在《信阳日报》上向五位摄影家协会会员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5万元人民币及合理的维权开支;案件受理费4215人民币元由鹭岛旅行社承担。鹭岛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于近日提起了上诉。  
 
    七幅摄影作品起争端  

  七幅作品的版权人之一,信阳市摄影家协会主席黄泽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03年4月,鹭岛旅行社为宣传自己的旅游业务,扩大本企业的影响,在委托信阳市鑫富华策划有限公司设计、印制《信阳风情游》广告画册和宣传招贴画时,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在信阳市委宣传部编印的《信阳》等画册上扫描使用了信阳市摄影家协会十多位会员的20余幅摄影作品,印制15000份,并以营利为目的广为散发。其中有黄泽远的《鸡公山云海》(又名《云中公园》),石文涛的《鸡公山日出》,阎岩的《春满茶园》和《信阳毛尖OK》,彭京生的《花伞舞》和《猴岛情趣》,冯俊明的《南湖夕照》等七幅。鹭岛旅行社在扫描使用这些作品时,未征得版权人的许可,也未署名,更没有支付报酬。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位摄影家委托信阳市摄影家协会维权办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多次交涉,在一年多的协商中,鹭岛旅行社与鑫富华策划公司相互推诿,并且还在继续使用这两种涉嫌侵权的广告宣传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位权利人均是摄影协会会员,已有较高的知名度。《鸡公山云海》、《鸡公山日出》、《春满茶园》、《信阳毛尖OK》等七幅摄影作品,是其享有版权的作品,有的还是获奖作品,对该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任何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而鹭岛旅行社在《信阳风情游》画册及宣传招贴画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未向版权人支付使用费,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并且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应负侵权的赔偿责任。鹭岛旅行社称已与鑫富华策划公司签订合同,因此侵权与己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五位权利人请求赔偿10万元数额过高,高于部分的请求予以驳回。为此,作出如上判决。  

  谁是侵权主体  

   在答辩中,鹭岛旅行社的代理人称,侵权的后果应由信阳鑫富华策划公司来承担,因为他们当时委托信阳鑫富华策划公司加工制作宣传画册时,已在与鑫富华策划公司签定的《加工定作合同》上明确约定“所用图片由鑫富华公司提供,与鹭岛公司无关”;黄泽远等五人请求10万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鹭岛旅行社以“主体有误、判赔无据”为由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旅行社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使用侵权广告画册和宣传招贴画的是另一家“鹭岛‘龙元’(音)旅行社”而非此鹭岛旅行社,而该“鹭岛‘龙元’”旅行社已与鑫富华策划公司签订合同,责任应由鑫富华策划公司承担,与该公司无关。所以,此案主体有误,鹭岛旅行社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信阳鹭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为了开展国际旅游业务,以信阳鹭岛·龙源国际旅行社的名称加盟于河南省电力旅游集团,后又变更为信阳华祥鹭岛旅行社有限公司,但公司地址、许可证号、网页地址、主管单位、部分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均未变。

  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鑫富华策划公司解体,五位摄影家撤销了对其的起诉。   
       上海联展律师事务所王展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是作品的一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鹭岛旅行社与鑫富华策划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内部约定,而实际侵权者是鹭岛旅行社,内部合同约定关系并不能对抗著作权人,达到免除侵权责任的理由。  

     信阳市摄影家协会维权办有关人员表示,协会的摄影作品经常被该市一些单位或个人擅用,甚至随意加以改动,为此,维权办曾在报上刊登声明,叫停侵权行为。针对一些广告公司等擅自扫描《信阳》画册上的图片供自己盈利使用,信阳市委宣传部也于2001年发出了一个通知,要求各单位注意使用方式,严禁擅自使用,否者后果自负。

  黄泽远表示,摄影艺术作品是摄影人智慧和劳动的结晶,好的作品更是来之不易,这种智力成果应该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保护。协会的摄影作品应该服务于社会。协会主张维权,只不过是要求有关方面,特别是一些经营性企业,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协会会员的作品,尊重广大摄影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报 记者 窦新颖   通 讯 员 茶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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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22: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举,法律宝剑。让摄影人有一片湛蓝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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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7: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茶山行 于 2011-7-22 17: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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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7: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茶山行 于 2011-7-22 17:19 编辑

美图共欣赏,取之应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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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17: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信阳日报》7月21日第六版《民生新闻》记者郝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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