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的名称为“仪陇县摄影协会”。本会在中共仪陇县委领导下,接受仪陇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影电视局业务指导,受仪陇县民政局依法监督管理。它是由仪陇县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与时俱进,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摄影文化,推动仪陇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目的: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记录、传播仪陇在现代化建设中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变化,提高摄影艺术修养,促进视觉文化繁荣,为仪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文化支持。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展览、书刊出版、人才培训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在摄影创作和创新中,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不断加强自律教育、队伍建设、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 (三)本会积极与摄影界、社会各界联系,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发展摄影事业、繁荣视觉文化。定期举办学术交流与摄影展览,推选参加上级摄影协会的展览、比赛、评奖和出版作品。 (四)本会把摄影文化建设作为仪陇特色文化建设深入推进,积极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推动仪陇健康文明和谐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主动承担协会宗旨规定的责任,对摄影有兴趣并能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会员,经过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登记入会者,均为本协会成员,由协会颁发会员证。积极鼓励一些能力出众、工作热情高的成员承担协会中职务。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摄影协会的所有会员,均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仪陇的党政纪律、工作要求及协会的章程、管理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按期提交作品。 (三)会员应向社会、群众、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宣传摄影文化知识、艺术精神和本协会宗旨和任务。 (四)不得妨碍其他会员行使权利和义务。 (五)未经协会许可,不得以摄影协会名义组织、参加任何活动。若违反此款产生后果的,其后果自行负责。个人行为一律与协会无关。 (六)对党委政府、机关单位、企业及本协会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尤其是注重网络上的规范传输。 第七条 会员认真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包括采风活动、各种摄影比赛或摄影展、出版书刊等。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有及时了解本协会变动和参与协会建设的权利。 (四)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重大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十条 本协会对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身摄影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会员给予鼓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全体会员共同组成,协会中设立的管理职位、职务由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本协会设顾问、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职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请顾问、名誉主席。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罢免。 (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督促日常工作的落实,协调联系县委、政府、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摄影文化建设推进工作。 (四)副主席协助、配合主席开展工作,由常务副主席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余副主席分块负责具体工作,指导协会成员摄影技术不断提升,指导协会开展一系列健康、向上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各项活动(摄影比赛或摄影展、对外宣传、采风、推荐作品等)开展。 (三)负责协调联系工作的具体事务工作。 (四)负责办事机构的文秘档案、对外商谈、接待、活动费用、后勤工作。 (五)副秘书长协助配合秘书长工作,分块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一)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会址设在仪陇县宏德大道。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